五旬節後第十九主日

格後11:31-12:9 路6:31-36

基本而最初的誡命就是:愛!它是小小的一個字,但它卻包羅萬象。說你必須要愛,這很容易,但是,在必要的程度上達致愛卻不容易。如何達致愛也並不完全顯而易見。為此緣故,救主使之與另一解釋性的法則緊密相關:「應愛你的近人,如愛你自己」;「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也要怎樣待人。」由此表明,我們可稱這一愛的程度是無限的;因為人對自己的愛有什麼限度呢?有什麼美善人不會想要為自己由他人那裏獲得呢?但是,這一誡命並非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取決於對他人要有完全的同情心,為能完全將他們的感受轉移到你自己身上,以他們的感受來感受。若是這樣,就不需要指出你必須在指定的境遇中行事為人都要為了他人:你的心會給你指示出來。你只要留心保持這份同情心。否則自我主義就會立即走上前來,使你又回到自己身上,將你局限在你自身之內。這樣,你就不會為了他人伸出一個指頭來,即使他可能就要死了,你也不會看他一眼。主說:「應愛你的近人,如愛你自己。」意思是,在我們內的,亦即在我們心裏的,不應是我們自己,而應是我們的近人。如果我們的「我」仍像從前那樣的存留在那裏,我們就不要指望它會引起任何美善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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