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祿書信中的原罪

若望•羅曼尼德斯神父 著

緣懷 著

 

論到在舊約聖經中所包含的、在新約聖經裏藉由基督獨一無二的啟示所闡明的原罪,有一極大的混亂仍持續盛行於西方的各宗派內──特別是在士林學派的神學預設發展起來以後──在近幾世紀裏,它似乎在東方正教錯綜複雜的神學問題裏也越來越流行。在某些圈子裏,這個問題被冠以神秘曖昧的光環,以致即使某些東正教神學家,似乎也希望人將原罪的教義當作一種既偉大又深邃的信德奧跡予以接受。【例如,安德魯茲(Androutsos),《信理學》(Dogmatike),第161-162頁。】這毫無疑問地成了一種自相矛盾的態度,特別是因為這些不能用手指著人類的這一敵人的基督徒,與那些不合邏輯地宣稱這一未知原罪在基督內得到赦免的人,是同樣的人。這與聖保祿所確信的大相徑庭,雖然他本人曾是屬魔鬼的,卻聲稱「我們不是不知道祂的心意」(格後2:11)。

如果人積極而又始終如一地主張耶穌基督是唯一的救主,祂給一個需要救恩的世界帶來了救恩,那麼,顯然,人必須明白引起這一救恩的需求的自然狀況是什麼。【聖亞大納削,《論道成肉身》,4。】這就好像如果世界上沒有疾病這種東西,那麼,訓練醫生醫治疾病就確實是愚蠢的。同樣,一位聲稱要拯救不需要救恩的人的救主,只是他自己的救主。

毋庸置疑,造成異端的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沒有理解舊約與新約所描述的人類處境的確切性質,對此,基督的誕生、施教、死亡、復活與再臨的歷史事件是唯一的救治方法。人若無法理解這一點,自然就表示他曲解了在救恩的領域內基督為我們曾經做過的、及持續為我們做的事,以及隨之而來的我們對基督和近人的關係。正確定義原罪及原罪的後果的重要性,決不會是誇大的。任何想要小看這一重要性或是不自覺地想要改變其重要意義的嘗試,都會削弱、甚或完全誤解教會、聖事及人類命運的性質。

當人想要探究聖保祿和其他宗徒作家的思想時,所面對的誘惑就是,以相反聖經見證的確定預設來研究他們的著作,雖然許多次這是出於無意識的。如果一個人想要以與大多數人稱之為自然界的倫理結構相關的預先決定了的形上觀念,結果就是以有關人類的命運及個人與人類的普遍需求的固定觀念,來研究基督的工作及初期教會團體生活的聖經證據,那麼,他無疑會由古代教會的信仰與生活中,只提取那些適合於他自己所引述的架構的內容。如果他希望始終如一地把自己對聖經的解釋描述為可靠的,那麼,他就必須進而把所有與他的觀念不相干的一切觀念解釋為次要而膚淺的,或只是一些對某些宗徒或教父、甚或整個初期教會誤解的產物。

對聖保祿有關原罪的新約教導進行恰當的研究不能是片面的。例如,對於羅馬書5:12中的「因為眾人都犯了罪」這句話,如果有人為了強調羅馬書中的這句話,不先確立聖保祿有關撒殫的能力以及不光是人、也包括所有受造物的真實處境的信念的重要性,想要使之適合任何一種有關道德律與罪惡的思想體系,這是不正確的。在二元論的人類學框架內討論原罪的傳遞問題,與此同時卻完全無視聖保祿所持人類學的希伯來基礎,這也是錯誤的。同樣,試圖以幸福的享樂主義哲學的術語來闡釋聖經[有關人類]墮落的信理,已注定是失敗的,因為它不但拒不接受反常,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拒絕接受死亡與敗壞的結果。

正確的研究保祿的原罪教理必須考慮保祿對以下問題的理解:一、受造物的墮落狀況,包括撒殫的力量、死亡及敗壞;二、天主及法律的公義;三、人類學,以及人與受造物的命運。這樣的區分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在這裏詳細討論每一議題;相反,我們只是按照聖保祿對原罪及其傳遞這一主要問題的看法來討論它們。

一、墮落的受造物

聖保祿強烈地斷言了這樣的一種信念,即天主所創造的萬物都是美善(好)的(弟前4:4)。但是,與此同時,他也強調這樣的一個事實,即:不但人(羅5:12),也包括所有受造物,都是墮落的(羅8:20)。人類和受造物都期待著最終的救贖(羅8:21-23)。因此,雖然事實上天主所造的萬物都是好的,魔鬼仍暫時(格前15:26)成為「今世的神」(格前4:4)。聖保祿思想的基本預設是:雖然世界是天主所造的,是好的,但是,現在撒殫的力量統治著世界。但是,魔鬼決非不受任何限制的,因為天主從未捨棄自己的受造物(羅1:20)。

因此,按照聖保祿的觀點,受造物就其如今所處的狀態而言,並非天主意欲其所處的狀態──「因為受造之物被屈伏在敗壞的狀態之下,……是出於使它屈伏的那位的決意。」(羅8:20)因此,邪惡能存在,至少能暫時存在,就如寄生在天主起初所造的美善邊上及其內的因素一樣。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一個能因「內在之人」而行善的人,卻因居於血肉之內的罪惡力量而發現行善是不可能的(羅7:15-25)。雖然受造物被造為美善的,仍為天主所保存、所統治,但是,如果我們按照受造物原始與終極的命運,把「正常」理解為自然,那麼,受造物就其如今所處的狀態而言,決不是正常或自然的。維持受造物並為自己創造殘餘份子的仍是天主自己(羅11:5),儘管如此,統治這個世代的卻是魔鬼自己(格後4:4)。

若是想要將任何一種有著內在固有的理性道德律的自然平衡宇宙的哲學加於保祿的思想,人藉此哲學能生活在內心的平安中,並過得快樂,這是在冒犯宗徒的信仰。對聖保祿而言,現今並不存在有著固有道德律體系的自然世界這回事,因為所有受造物都屈伏於浮華及撒殫的邪惡力量之下,牠正藉著死亡與敗壞的力量進行統治(格前15:56)。為此原因,所有人都成了罪人(羅3:9-12; 5:19)。並不存在這樣的事:一個人僅僅因為他是遵照理性法則或梅瑟法律而生活,故而他是個無罪之人(羅5:13)。能夠按普遍的理性而生活,也需要能夠是無罪的。但是,對保祿而言,這是神話,因為撒殫並非善行的合理法則的尊重者(格後4:3; 11:14; 弗6:11-17; 得後2:8),在牠的影響下,所有人都生於死亡與壞敗的力量之下(羅8:24)。

無論聖經神學家對撒殫的現前、真實而積極的力量的信念是否感興趣,他都不能無視聖保祿將原罪歸因於魔鬼力量的重要性。若他否認這一點的話,就完全誤解了原罪及其傳遞的問題,因而也就誤解了新約作家的想法與整個古代教會的信仰。論到撒殫的力量將罪惡引進每個人的生命時,聖奧斯定在與白拉奇主義論戰時,顯然誤讀了聖保祿的書信,他將撒殫的力量、死亡與敗壞降至背景之中,而將在原罪的傳遞中個人的罪過問題推至論戰的前臺,聖奧斯定引進了一種錯誤的倫理哲學的方法,這一方法是與聖保祿的思想無關的(哥2:8),不為東方的教父傳統所接受。【例如,亞歷山大里亞的聖濟利祿,參閱彌聶氏的《希臘教父學大全》,PG,74,788-789。】

對聖保祿而言,撒殫並不只是宇宙間的負面力量。牠是具有意志(弟後2:26)、思想(格後2:11)及欺詐手段(弟前2:14; 4:14;弟後2:26;格後11:14; 4:3; 2:11; 11:3)的位格,基督徒必須與之對抗,進行激烈的戰鬥(弗6:11-17),因為他們仍會受牠的誘惑(格前7:5;格後2:11; 11:3;弗4:27;得前3:5;弟前3:6; 3:7; 4:1; 5:14)。牠以動態的方式活躍著(格後11:14; 4:3;弗2:2; 6:11-17;得前2:18; 3:5;得後2:9;弟前2:14; 3:7;弟後2:25-26),為毀滅受造物而戰,牠不只消極地等候在角落裏,接納那些恰巧以理性決定不跟隨天主及自然宇宙所固有的道德律的人。撒殫甚至能使自己變成光明的天使(格後11:15)。牠還具有隨意顛倒黑白的神奇能力(得後2:9),牠有整個不可見的大能者的軍團作為同工(弗6:12;哥2:15)。牠是「今世的神」(格後4:4),是欺騙第一個女人的那位(格後11:3;弟前2:14)。是牠將人與所有受造引入死亡與敗壞之途(羅8:19-22)。

按照保祿的說法,死亡與敗壞的力量並非消極的,恰恰相反,它是積極活躍的。「死亡的刺就是罪過,」(格前15:56)罪惡藉著死亡為王(羅5:21)。不僅人類,所有受造物也都處於它的暴虐力量之下(羅8:20),如今正期待著得救贖。受造物本身也要被從敗壞的奴役下解救出來(羅8:21)。所有天主的敵人最終要被毀滅,死亡──最終、也許是最大的敵人──也要與他們一起被毀滅(格前15:24-26)。那時,在勝利中,死亡被吞滅了(格前15:54)。對聖保祿而言,死亡的毀滅與魔鬼及其軍隊的毀滅是一回事。由兩者中的一個得救就是由另一個得救(哥2:13-15;格前15:24-27; 15:54-57。)。

由聖保祿有關墮落的受造物、撒殫及死亡的表述中,顯然可見,在他的思想中,沒有任何形上二元論的餘地,也沒有任何形式的組成這個世界及中間領域(對人而言,它們只是將人領至天主面前或撒殫國度的踏腳石)的分別。在保祿的神學中,並沒有三層宇宙(即天主與祂的聖人與天使的團體佔據最高層,魔鬼在最下層,而在血肉之軀內的人則在中間)這樣的觀念。對保祿而言,存在的所有三個等級是互相貫穿的。並不存在介於中間的中立世界──人能在其中按自然律生活,然後在天主臺前為快樂生活或是在外面的黑暗深坑中受苦的生活而受審。相反,一切受造物都在天主的管轄領域內,而天主卻不會受邪惡的玷汚。但是,在祂的管轄領域內,存在著其它由祂所創造的種種意志,這些意志既能選擇天主之國,也能選擇死亡與毀滅之國。

儘管事實上受造物都是屬天主的,在本質上是美善(好)的,與此同時,魔鬼卻以寄生的方式將同一天主的受造物轉變為牠自己的暫時國度(格後4:3;迦1:4;弗6:12)。魔鬼、死亡與罪惡在此世統治為王,而非在來世。黑暗的國度與光明的國度在同一地方(即在此世)短兵相接。為此緣故,唯一可能得勝魔鬼的真正勝利就是死人的復活(格前15:1 ff.)。沒有人能逃出戰場。每個人可能的唯一選擇,或是藉著積極地分享基督的勝利,與魔鬼戰鬥,或是接受魔鬼的欺騙,相信一切都很好、萬物都是正常的(羅12:2;格前2:12; 11:32;格後4:3;哥2:20;得後2:9;弟後4:10;哥2:8;格前5:10)。

二、天主與法律的公義

顯然,按照上述聖保祿有關墮落受造物的非二元論本性的觀點,對他而言,不會存在任何自然而又正常的宇宙所固有的道德律體系。因此,按照他對人在社會與自然中的關係的觀察,不能把人所認為的公義與美善與天主的公義混淆起來。天主的公義只有在基督內才被完全地啟示出來(羅1:17; 3:21-26)。沒有人有權以自己的公義的概念替代天主的公義的概念(羅10:2-4;斐3:8)。

在基督內啟示出來的天主的公義並非按照行為的客觀法則(羅3:20; 5:15 ff; 9:32),而是按照信德與愛德的個人關係運作的(羅9:30-10:10;格前13:1-14:1;弟前5:8)。「法律不是為義人立的,而是為叛逆和不服從的,為不虔敬和犯罪的,為不敬神和瀆聖的,為弒父弒母的,為殺人的,為犯姦淫的,為行男色的,為拐賣人口的,為說謊言的,為發虛誓的,並為其它相反建全道理的事而立的。」(弟前1:9-10)但是,法律不是惡的,而是好的(弟前1:18),甚至是屬於神的(羅7:14)。但這還不夠。法律具有暫時示範的性質(迦3:24),它必須在基督內得以成全(迦5:13),按照在基督內所啟示出來的天主之愛的肖像,為位格之愛所超越(羅8:29; 15:1-3; 15:7;格前2:16; 10:33; 13:1 ff; 15:49;格後3:13;迦4:19;弗4:13; 5:1; 5:25;斐2:5;斐3:10;得前1:6)。在基督內的信德與愛德必須是位格的。為此緣故,若無愛德,信德就是空洞的。「我若有全備的信心,甚至能移山,但我若沒有愛,我什麼也不算。」(格前13:2)同樣,喪失了愛德的信德行為毫無益處可言。「我若把我所有的財產全施捨了,我若捨身投火被焚;但我若沒有愛,為我毫無益處。」(格前13:3)

生命並不在於遵守客觀法則。如果人有可能藉著按照法律生活而獲得生命,那麼,就不需要在基督內的救贖了,「正義就的確是出於法律了。」(迦3:21)如果「法律能賜與人生命」(同上),那麼,被賜予亞巴郎的就是救恩,而非應許了(迦3:18)。但是,生命並不存在於法律。生命是天主的本質,祂是「獨享不死不滅」(弟前6:16)的。惟有天主能賜予生命,祂按自己的意志(羅9:16),以祂自己的方式,在祂自己所選擇的時間(羅3:26;弗2:4-6;弟前6:15),自由地賜予生命。

另一方面,以天主的公義為造成死亡與敗壞的原因,這是極其錯誤的。保祿從未將死亡與敗壞的開端歸因為天主。相反,魔鬼使自然屈伏於虛無與敗壞的狀態之下(格後11:13;弟前2:14),牠藉著原祖的罪與死亡使自己寄生於受造物中,雖然牠早已是受造物中的一部份,但最初並非受造物的暴君。對保祿而言,原祖的背命給死亡進入世界敞開了道路(羅5:12),但是,這個仇敵(格前15:26)肯定不是天主所造的最終成品。無論是亞當的死亡,還是每個人的死亡,都不能被認為是出於天主懲罰的決斷。聖保祿從未暗示過這樣的觀點。

為能了解聖經思想的預設,人必須拋棄任何需要按照道德的客觀法則賞善罰惡的「人的公義」的司法系統。若說所有人都分享了亞當的罪,以這樣的天真方式研究原罪問題,就是忽略了天主的公義的本質,否認魔鬼的真實能力。

存在於天主、人與魔鬼之間的關係並非依照法規與規章,而是依照位格自由而定的。有法律禁止人殺害自己的近人,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人沒有殺害一個近人,甚至是成千上萬個近人的可能性。如果人能無視善行的法則與規章,那麼,若魔鬼能幫助人無視這樣的法則,就肯定不能指望牠會遵守這些法規。聖保祿所描述的魔鬼肯定不只是服從自然法則,並藉著懲罰在地獄裏的靈魂來執行天主的旨意的。恰恰相反,牠用盡一切可能的欺詐方法,以自己的全部狡詐與能力試圖毀滅天主的化工,積極地與天主作戰(羅8:20;格前10:10;格後2:11; 4:3; 11:3; 11:14;弗2:1-3; 6:11-17;得前2:18; 3:5;得後2:9;弟前2:14; 5:14;弟後2:26)。因此,人與受造物的救恩不能來自對任何法律罪咎的簡單寬恕行為,或是因付出些許報酬令魔鬼或天主得以滿足就可以獲得的。只有毀滅了魔鬼及牠的力量才能得到救恩(哥2:15;格前15:24-26; 15:53-57;羅8:21)。

因此,按照保祿的說法,正是天主將告發我們的對誡命負債的債卷釘在基督的十字架上,藉此毀滅了「率領者和掌權者」(哥2:14-15)。「天主在基督內使世界與自己和好,不再追究他們的過犯。」(格後5:19)雖然我們處於罪惡之中,天主並沒有抓住這些反對我們,反而宣告了祂對那些相信基督的人的公義(羅3:20-27)。天主的公義並非人的公義,人的公義是藉著行為的法律運作的(羅10:3;斐3:8)。對聖保祿而言,天主的公義與天主的愛是不會因任何法律的贖罪教條而分開的。在基督內所啟示出來的天主的公義與天主的愛是同一回事。例如,在羅馬書3:21-26中,「天主的愛」能很容易地被替換為「天主的公義」。

有趣的是,聖保祿每次談到天主的忿怒時,它總是顯明在那些以自己的選擇毫無希望地受血肉與魔鬼奴役的人身上的(羅1:18 ff)。雖然受造物被擄於敗壞之中,但那些沒有法律的人對於錯誤的崇拜與生活並沒有推諉的藉口,因為「自從天主創世以來,祂那看不見的美善,即祂永遠的大能和祂為神的本性,都可憑祂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羅1:20)──「因此,天主任憑他們隨從心中的情慾,陷於不潔,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羅1:24)此外,「天主也就任憑他們陷於邪惡的心思。」(羅1:28)這並不意味著天主致使他們變成這個樣子,而是祂捨棄了他們,讓他們完全失喪於敗壞與魔鬼的能力之中。我們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解釋其它相似的經文(例如:羅9:14-18; 11:8)。

被天主捨棄的人已成了反對天主的化工的硬心之人,他不限於外邦人,也包括猶太人(羅9:6)。「因為在天主前,並不是聽法律的算為義人,而是實行法律的才稱為義人。」(羅2:13)「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羅2:12)但是,外邦人即使沒有處於梅瑟法律之下,但對他們個人所犯之罪卻不能推諉,仍要為之負責,因為「他們雖然沒有法律,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證明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有時在辯護。」(羅2:14-15)在最後審判時,所有人,無論他是否在法律之下,無論他是否聽說過基督,都要按照福音受基督的審判,就如保祿所宣講的那樣(羅2:16),而非按照任何自然律的體系受審。即使天主不可見的事,「即祂永遠的大能和祂為神的本性,都可憑祂所造的萬物,辨認洞察出來」,但並不存在諸如宇宙固有的道德律這樣的事。外邦人「沒有法律」,卻「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但他們不遵守任何存在於宇宙內的道德律的自然體系。他們「證明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在此,我們再次看到保祿的天主與人的個人關係的概念。「天主已將自己顯示給他們了。」(羅1:19)正是天主仍藉著良心,在人心中,對法律之外的墮落之人講話,對保祿而言,人心就是人思想的中心(羅1:21;格前4:5; 14-25;弗1:17),對基督奧體的肢體而言,就是聖神(格後1:22;迦4:6)與基督(弗3;17)的居所。

三、人的命運與人類學

在試圖按照前面所作的討論確定原罪的意義之前,必須先探討聖保祿對人的命運的看法,以及他的人類學。

人的命運

如果我們試圖將以下的人的命運的觀念──即認為人稱之為「自然人」的渴望與慾念為正常的觀念──強加於保祿的神學,這是毫無意義的。自然人藉著獲取擁有客觀實物尋求安全與快樂,這是很正常的。西方的士林學派神學家以自然人的這些渴望作為證據,證明他本能地尋求絕對者,擁有絕對者是完全幸福的唯一可能狀態,即不可能再渴望任何事物(因為並不存在比絕對者更美善的事物)的狀態。當然,這種對人的命運所持的享樂主義態度只有對下面這樣的人才是可能的:他們認為死亡與敗壞是正常,或者充其量也只是天主的懲罰決定的結果而已。如果那些認為天主是死亡的終極原因的人真將罪惡歸於敗壞的力量,他們實際上是以天主為罪惡與邪惡之源。

對聖保祿宗徒而言,對那些尚未穿上基督的人,並沒有這樣的正常之事。人與受造物的命運不能由觀察墮落的人和受造物的生活而演繹出來。保祿從未要求基督徒按此世的方式度安全而幸福的生活。相反,他要求基督徒死於此世及罪惡的肉體(羅8:10; 8:13;格後4:10-11; 6:4-10;哥2:11-12; 2:20; 3:3;得後1:4-5),甚至要按照天主的大能而為福音受苦(弟後1:8; 2:3-6; 4:5)。保祿聲稱:「凡是願意在基督耶穌內熱心生活的人,都必要遭受迫害。」(弟後3:12)這完全不是尋求安全與幸福的人的語言(弟前6:7-9)。我們也不能認為:對於保祿而言,這樣的沒有愛的苦難,可以被認為是達致人的命運的方式。若是這樣,這就要被歸於善工的賞報的範疇,而不是屬於信德與愛德的個人關係了(格前13:3)。

聖保祿不相信人的命運只在於遵守自然的法則與規定,這些法則與規定被認為從時間開始以來就保持不變。天主的意志與人的意志之間的關係並非一人對另一人的法律或享樂主義的順服(就如聖奧斯定和士林學派的想法),而是一種位格之愛。聖保祿聲稱:「我們原是天主的助手。」(格前3:9)我們與天主愛的關係就是我們在基督內的愛的關係,如今已不再需要法律了。「如果你們隨聖神的引導,就不在法律權下。」(迦5:18)基督奧體的肢體並沒有受召在非位格法令層面上的度生,如今,他被預期要按天主在基督內所啟示的愛而生活,這並不需要法律,因為它並不尋求其自身的利益(格前13:4),反而努力為他人按基督之愛的樣式空虛自己(斐2:5-8)。

天主的愛和公義在基督內一次為眾人啟示了(羅3:21-28),藉著毀滅魔鬼(哥2:15)、將人由死亡和罪惡的肉身內拯救出來(羅8:24; 66),為使人能成為效法天主者(弗5:1),天主預定祂所揀選者「與自己的兒子的肖像相同」(羅8:29),聖子不求自己的喜悅,卻為了他人而受苦(羅15:1-3)。基督死了,為使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生活(格後5:15),卻要成為成全的人,甚至「達到基督圓滿年齡的程度」(弗4:13)。基督徒不再按此世的基本原理而活,彷彿活於此世一樣(哥2:20),而要懷有與基督一樣的心情(格前2:16;斐2:5-8),好使他們可以在基督內成為成全的(哥1:28)。人不再按世俗的標準愛自己的妻子,他必定愛自己的妻子,「如同基督愛了教會,並為她捨棄了自己」(弗5:25)。人的命運並非幸福或自我滿足(斐2:20),而是在基督內的成全。人必須成為成全的,就如天主(弗5:1)和基督是成全的那樣(羅8:29;格前10:33; 15:49;格後3:13;迦4:19;弗4:13; 5:25;斐2:5-8;哥1:28; 3:10; 4:12;得前1:6)。這樣的成全只能藉著屬神而無私之愛的個格化能力(格前13:2-3),才能獲得,「愛德是全德的聯繫。」(哥3:14)這愛不能與尋求自我的墮落之人的愛混淆起來(斐2:20)。在基督內的愛並不尋求自我的益處,反而求他人的益處(羅14:7; 15:1-3;格前10:24; 10:29-11:1; 12:25-26; 13:1 ff;格後5:14-15;迦5:13; 6:1;弗4:2;斐2:4;得前5:11)。

按基督的肖像成為成全的,並不限定於愛的領域之內,也構成了整個人──同樣也包括整個受造物──的救恩的不可分的部份。人謙卑的肉身將會被轉變為「相似」基督「光榮的身體」(斐3:21)的肉身。人也被命定像基督那樣地按肉身成為成全的。「那使基督從死者中復活的,也必要藉那住在你們內的聖神,使你們有死的身體復活。」(羅8:11)

聖保祿聲稱死亡是仇敵(格前15:26),它因著一個人的罪而進入世界,並傳給所有人(羅5:12)。不僅只是一些受造物,而是所有受造物都屈伏於敗壞之下(羅8:20-21)。人與受造物為魔鬼與死亡的力量所征服,這顯然是人與受造物原始命運的暫時挫折。將下面的想法強加於保祿對第一亞當和第二亞當的論述之中是錯誤的,這想法就:亞當即使不犯罪也會死,這僅僅是因為第一亞當「成了生靈」,按照聖保祿在上下文的用法中,「成了生靈」這種表述顯然意為有死的(格前15:42-49)。亞當可以很好地受造,並非生來不朽的,但是,如果他不犯罪,沒有理由相信他不會按本性成為不朽的。【聖亞大納削,《論道成肉身》,4-5】這當然由聖保祿將之歸於死亡與敗壞的非凡能力所暗示。

保祿的人類學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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